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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首创安泰海外急难援助服务办法
2008-08-29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客户海外急难援助服务,特制定本服务办法。

第一条  服务对象及服务期间

凡本公司寿险保单之被保险人,于其保险合约有效期间内,即为本办法之服务期间。在此服务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不超过连续90天的期限内可申请本海外急难援助服务。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为二份(含)以上保险契约之被保险人时,该被保险人享有本办法之服务以一份为限。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 被保险人:系指本公司寿险保单之被保险人。
二. 本国或经常居住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 海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
四. 意外伤害:系指被保险人因非本意,非疾病之客观事故引起的外来突发之伤害。
五. 突发疾病:系指被保险人发生不可预期之病症。
六. 急难事故:系指被保险人于本办法之服务期间内,于海外地区停留时,所发生之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以及需迫切解决之事项。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之同意


凡被保险人使用本急难援助服务者,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遵守本办法之一切约定。

第四条  紧急援助服务专线

当被保险人遭遇急难事故需要紧急援助时,可拨打24小时紧急援助服务专线。
国内固定电话及手机拨打4006505708。
海外固定电话拨打当地国际长途接入码+86-4006505708。
海外手机拨打86–4006505708
港澳台地区请按海外固定电话及海外手机的拨打方式。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告知之事项


被保险人拨打电话求助时,请告之下列事项:
1. 被保险人中文,英文全名(须与护照相同),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
2. 被保险人发生急难事故之地点及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联络到被保险人之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急难状况及所需之援助。
如被保险人未告知上述事项时,本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本急难援助服务。
公司服务人员,于提供各项援助服务时,视情况所需,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护照以利确认。

第六条  服务内容


A. 全球旅行支援服务
1. 使领馆信息服务
2. 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服务
3. 紧急口讯传递服务
4. 翻译推荐服务
5. 紧急机票及酒店预定服务
6. 天气及汇率信息服务
7. 行李遗失,护照遗失协寻服务

B. 全球医疗支援服务
1. 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服务
2.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3. 安排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4. 安排住院许可
5. 紧急基本药品递送服务
6. 安排紧急医疗转运
7. 安排紧急医疗转送回国
8. 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9. 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探视
10. 安排未成年人返回。
公司将尽可能推荐符合西方标准的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自行住院,本公司可以应客户要求报告该医疗机构等级及医疗水平。

分项释义及付费方式
全球旅行支援服务
1. 使领馆信息服务
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距离其最近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及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2. 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服务
本公司免费向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各国的签证,疫苗接种要求的最新信息。该要求列明于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物“接种疫苗证明要求和国际旅行的健康咨询”(有关接种)及“国际旅行信息ABC指导”(有关签证)的最新版本之中。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旅行或是否有紧急情况发生,该项服务随时可以提供。
3. 紧急口讯传送服务
被保险人在海外遭遇紧急事故且提出援助要求时,本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将其紧急口讯免费转告家人﹑朋友或业务同事。
4. 翻译推荐服务
本公司免费向被保险人提供各地翻译服务的姓名﹑地址﹑电话,如可能将包括翻译服务机构开放时间等信息。本公司仅向被保险人做推荐服务,对翻译人员的素质不予保证,最终选择由被保险人做出。
5. 紧急机票及酒店预定服务
协助被保险人预定机票和酒店,机票及酒店消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天气及汇率信息服务
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主要货币的最新人民币牌价以及旅行目的地的气象预报情况及气候情况。
7. 行李遗失﹑护照遗失协寻服务
本公司将协助在旅游时遗失行李或护照的被保险人联络航空公司及相关机构帮助寻找或补办(补办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上述第三者相关费用,如“接种费”﹑“签证费”﹑“翻译费”﹑“机票费”﹑“酒店费”﹑“补办证件费”等均由被保险人自行付费,本公司不承担费用。

全球医疗支援服务
1. 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
本公司会通过电话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2.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本公司可免费向被保险人推荐当地适当之医疗机构并提供包括医师﹑医院﹑诊所﹑牙医及牙科诊所(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如可能的话,包括办公时间)等讯息。本公司不负责提供医疗诊断或治疗且对于所推荐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不予保证,最终选定某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决定由客户做出。
3. 安排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本公司将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相关诊疗费用客户自行承担。
4. 安排住院许可
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本公司将协助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保证金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提供,本公司不予承担。
5. 紧急基本药品递送服务
当被保险人病情严重急需某类治疗或护理基本药物而当地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本公司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安排紧急递送这类药物,但不承担购买药物之费用。
6. 安排紧急医疗转运
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将安排免费提供将被保险人移送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所需要的空中或水陆运输及运输过程中的医疗护理﹑通讯和所有通常的辅助服务,免费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以及医疗护送人员。
7. 安排紧急医疗转送回国
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转送以及紧接着的在中国境外的住院治疗后,本公司将安排免费送其回本国或经常居住国。
上述6﹑7项服务以客户自行结清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前提。
在提供6﹑7项服务时我公司承担之花费限额合计5万美元。
8. 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会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自中国以外的地区免费运送至适宜的中国首达港口或根据亲属的要求安排身故地安葬事宜。安葬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9. 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探视
本公司将免费为一位希望与单独旅游时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应至少连续住院六日以上,且经其当地主治医师及救助机构专属医师认定仍需继续住院者)相见的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安排一次经济舱往返机票。
该名直系亲属在目的地所发生费用需自行承担。
10. 安排未成年人返回
如被保险人未满18岁之随行子女因被保险人生病﹑发生事故或紧急医疗移送而无人照顾,本公司将为其安排返回本国的单程经济舱机票,如需要,可依请求安排护送人员(非医护人员),本公司对护送人员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之免责事由

若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乱,内战,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扰,政治或行政干预,飞航限制,辐射能或其它诸如台风,水灾,地震或海啸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使救助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不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服务对象之限制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列之服务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予第三人。

第九条  终止使用本办法之事由


被保险人违反规定而将本办法所列之各项服务让予第三人使用,本海外援助服务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之修改或终止


本服务系由本公司无偿提供予被保险人,若因故有修改本办法之必要时,本公司将自行修改或终止本办法,但在修改之前60日会通知被保险人。此时,被保险人仍可享有此项服务,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安排之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师及其它专业人员)该项机构之所属人员及该提供者之所属人员,其行为由各行为人自行负法律责任,本公司对其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如因本办法涉讼时,应在中国境内法院起诉,并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二条 除外事项

若被保险人遭遇急难事故之地点为范围所不及之战区或偏远地区时,本公司不提供本救助服务。
1. 战争,两国之敌对行为,内战,军事政变,示威暴动及恐怖行动。
2. 参与犯罪行为。
3. 参与殴斗,但被保险人自卫性之行为不在此限。
4. 因原子或核子装置所引起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5. 因被保险人已接受治疗或被保险人因本身已知既往症﹑复发性疾病或其海外旅行目的系为出国诊疗或就医者。
6. 参与赌博的活动﹑赛车﹑赛马﹑自由车或运动表演或比赛的集训或参加职业性运动比赛。
7. 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民用飞行客机。
8. 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者,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至者,不在此限。
9. 精神方面之疾病。
10. 故意使用过量药物或酒精所致之疾病,但被保险人依照合格医师处方使用药物所致之症状则不在此限。
11. 自杀﹑自残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所致者。
12. 被保险人精神耗弱或心神丧失所致者。
13. 可在当地得到一般门诊医疗之疾病或伤害,其疾病或伤害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继续旅游或工作。
14. 任何来自没有注册的执业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或处方﹑或于不合国家标准的医疗院所治疗。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 816 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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