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寿险主合同险种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二年后缴费期间内,保单周年日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办理。
2)险种变更注意事项:
a. 被保险人需为标准体承保。
b. 只受理条款中有转换约定的险种。
c. 趸缴保单不可办理险种变更。
d. 变更后险种需为变更当时公司仍在销售之商品。
e. 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原险种的基本保额,也不得低于该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且变更后的当年度危险保额不得高于本合同变更年度的危险保额。
注:当年度危险保额=当年度末保额(含增值)-当年度末责任准备金.
f. 已豁免保险费、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或已更改为减额缴清保险,不得办理。
g.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2. 缴费年期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二年后且保单缴费期届满前,保单周年日对应的应缴月或其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办理。
2)年期变更注意事项:
a. 趸缴保单不可办理缴费年期变更,其它缴费年期亦不得变更为趸缴。
b. 变更后年期需为变更当时公司仍继续销售之年期。
c. 只受理缴费年期缩短。
d.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缴费年期变更:
n 豁免缴付保险费件;
n 减额缴清件;
n 缴费期满件;
n 停效件;
n 变更申请日已经经过新的缴费期限满期日;
n 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一致的险种。
e.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3. 缴费方式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保单缴费期届满前,随时皆可申请变更。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范围:限在年缴、半年缴、季缴之间变更。
b. 主险缴费方式变更时其附险缴费方式同步调整。
c. 除主、附险条款另有约定,变更后主、附险总保费不得低于投保规则中的最低保费数。
d.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4. 寿险主合同保额增加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二年后且在缴费期间内,且被保险人为标准体承保者, 符合下述条件者, 保单周年日前一个月内可向公司申请。
a. 合同生效后,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 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后,主合同不得超过该主合同最高承保保额(视险种而定,详见核保规程)。
b. 每次加保的保险金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20%为限,且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不足1000元的不予加保。
c. 以下情况不办理加保:
n 减额缴清保险;
n 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n 保费豁免件;
n 停效件。
d.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5. 寿险主合同保额减少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可申请办理。
2) 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后,主合同不得低于该主合同最低承保保额(视险种而定,详见核保规程)。
b. 变更后主附险总保费不得低于投保规则规定的最低保费数。
c. 当主险减保时其附险保额应按投保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d. 停效期间的保险合同申请减保必须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为前提。
e. 减保后,不得申请恢复原保额。
f. 其它核保规定,请参照核保规程。
6. TR新增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缴费期间内,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
2) 其它应注意事项:
a. 新增保额不得超过TR最高承保保额(视险种而定,详见核保规程)。
b. 新增保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保额的三倍。
c. 新增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最低承保金额。
d. 投保金额需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e. 保险期限不长于主约剩余的保险期限。
f. 除条款另有约定,新增的附加险缴费方式应与主险一致。
g.其它核保规定,请参照核保规程。
7. TR保额减少或取消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可申请办理。
2) 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后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
b. 投保金额需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c. 其它核保规定,请参照核保规程。
8. AI新增或加保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缴费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仅限大连地区)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主险保费尚未缴纳不得办理。
b. 年满18周岁、就业者: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1,0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150元人民币/天。
c. 家庭主妇、年满十八周岁学生: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2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d. 待业、下岗、退休者: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1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e. 未满18周岁:
ADD最低保额1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5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f. 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保单的IPA中IADD保额与AI 中ADD保额累计,不得超过前四项所列最高投保金额。
g. AMR最低保额:0-17周岁为1000元人民币;18-60周岁为3,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均不超过ADD保额的十分之一。
h. 需附加投保ADD后,才能附加投保AHI及AMR。
i. 根据职业等级表的规定,ADD不承保的职业,AMR亦不予承保。
j. 四类职业及运动员AMR不予附加。
k. 每一被保险人所有IAHI保额与AHI保额累计,不得超过150元人民币/天。
l. 除条款另有约定,新增的附加险缴费方式应与主险一致。
m. AI各条款版次必须相同
n. 其它核保规定,请参照核保规程。
9. AI保额减少或取消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 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年满18周岁、就业者: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1,0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150元人民币/天。
b. 家庭主妇、年满十八周岁学生: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2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c. 待业、下岗、退休者:
ADD最低保额3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10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d. 未满18周岁:
ADD最低保额10,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50,000元人民币;AHI最低保额30元人民币/天,最高保额30元人民币/天。
e. 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保单的IPA中IADD保额与AI中ADD保额累计,不得超过前四项所列最高投保金额。
f. AMR最低保额:0-17周岁为1000元人民币;18-60周岁为3,00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均不超过ADD保额的十分之一。
g. 需附加投保ADD后,才能附加投保AHI及AMR。
h. 每一被保险人所有IAHI保额与AHI保额累计,不得超过150元人民币/天。
i. 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
j. 其它核保规定,请参照核保规程。
10. HI新增及加保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缴费期间内,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
11. HI保额减少或取消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后不得低于HI最低承保单位即2个单位。
b. 投保金额需为30元/天的整数倍。
c.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12. 复缴
1)申请时间:自动垫缴结束前,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注:若该保险合同已进入垫缴结束停效,则需办理复效。
13. 复效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合同状态须为停效的保单。
b. 需于停效二年内办理。
c. 健康声明书须就整份保单告知。
d. 复效保单适用除外责任条款时视同新契约,自复效生效次日起,重新计算除外责任期间。
e. 若申请复效的同时办理保险合同内容变更,需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一并体现。
f. 若该保单因借款未还停效,则办理复效前应先还欠缴本金和利息。
g. 除体检规定外,其余核保规则同新契约投保。
14. 减额缴清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缴费满一年,且累积有现金价值者,缴费期限内每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时该契约如有保单借款或自动垫缴保险费或其它欠缴保险费,应先予偿还。
b. 经变更为缴清保险后,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保全项目。
c. 主险缴清后,所有附险亦同时办理缴清或终止,终止的附险如有现金价值或未到期保费亦同时返还。
d. 减额付清后的保单将不再分配红利。
15. 解约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若保险合同遗失,必须填写《保险合同/收据遗失声明书》 。
b. 若解约金领取方式为转账,需客户于《解除合同申请书》中注明,并提供转账账户原件(仅受理存折,目前可以转账的银行为建行、农行、中行),且账户持有人需为投保人本人。
16. WPA相关保全作业
1)注意事项:
a. 本附加险必须与主险同时购买,除公司公文特别约定否则不受理新增。
b.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保险期间主合同及本保险合同中其它附加险保费发生变化的,本险种保费/保额相应进行调整。
c. 投保人变更,并仍然保留本附加险,需符合本险种投保规则如下:
n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且追溯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
n 追溯投保当时投保人的年龄必须在20-55周岁之间。
n 缴费期满投保人年龄不能大于65周岁。
n 新投保人需经保全核保。
n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17. 受益人、收费地址/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及保单补发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保单补发:<工本费人民币20元。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LIFE之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生命末期保险金受益人或IPA/AI之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接受办理变更。
b. 受益人之指定及变更皆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b. 发生身故理赔后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
c. 申请书中必须注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并注明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d. 申请书中必须表明变更何种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e. 变更姓名时,新旧姓名均要签名。
18. 职业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 其它应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需详细写明工作性质及内容,若无,将下发照会。
19. 性别/出生日期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0. 投保人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变更投保人,除应有被保人同意并签名外,新旧投保人亦须同时签名。
b. 变更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有保险利益关系。
依《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之人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注:只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c. 如原投保人死亡,保单视为原投保人的遗产, 需由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投保人。
d. 投保人变更时,该保单项下若有WPA,应重新审核WPA,并依投保当时新投保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
e.投保人变更时,应同时修改投保人的基本资料,特别是收费信息如:投保人的通信地址(含邮编、电话等),并重新填写缴费银行帐号,办理相应手续.
21. 医疗险批注取消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周年日前后两周可申请办理。
22. 保单借款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并累计有现金价值,随时皆可申请办理(犹豫期内不可申请)。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保单借款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b. 放款的转账账户持有人必须是投保人本人。
c.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借款当时现金价值的90%。
d. 借款期间为6个月。
e. 自动垫缴件、停效件或已办理缴清的保险合同不得申请办理保单借款。
f. 投保人已身故,必须先变更投保人方可办理保单借款。
g. 已申请理赔或正在申请理赔件不办理保单借款。
h. 《保险合同借款申请书》应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若签名与原要保书不符,应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申明书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i. 其它规定请参照条款及核保规程。
4)借款清偿:
a. 现金解款单还款。
23. 满期金及各种年金/生存金给付
1)领取时间:
满期金:保险期限期满。
年金/生存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2)其它应注意事项:
a. 如果原保险单有未清偿的借款或自动垫缴保费,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时应先予以扣除偿还,如有余额再予给付。
b. 客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若最后一期保费尚未缴纳,应请客户先缴纳保费然后办理给付。
c. 生存保险金到期未领,可于下次领取时一并领取,但未领的生存金部分不予计息。
d. 客户首次领取生存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以后各期可以不提供,直接转入授权账户。
e. 客户必须同时与公司签订转账授权书,若客户账号变更或有误,需重新签订转账授权书,转账账号持有人必须是受益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本人。
24. 红利给付选择权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应注意事项
a. 不受理投保当时被保险人为次标体的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为缴清增额。
b. 减额付清后的保单将不再分配红利, 故不可办理变更。
25. 中英文投保证明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6. 补充告知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新加保开始二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27. 保费逾期未付选择权变更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随时皆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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