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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GCCI)

险种特色:
    1) 责任明确,针对性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且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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