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低廉、缴费轻松 *各种给付,缓解手术压力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或复效90日以后发生疾病,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接受并实际已接受本附加合同列明的手术。公司给付项目具体如下:
注:
2)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明手术中的一项或多项,对于每一份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伍千元(5,000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3)被保险人在九十日内接受两次(含)以上特定门诊手术的,均视为同一次特定门诊手术。 4)若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或于同一手术部位接受两项(含)以上手术的,公司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5)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而接受两次(含)以上项目相同或不同手术的,均视为同一次手术,公司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勇哥是30岁男性,他为自己投保了SI4个单位(职业等级为1),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256元,平均每天0.7元,享有的保障:手术医疗补贴400—6000不等,重大器官移植医疗补贴20000元,特定门诊手术补贴400元。这样,勇哥每年最多可获得20000元的补贴。
若被保险人接受下列任何一项手术或因下列任何一种原因而接受手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时书面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进行的手术; 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进行的手术; 7、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造成伤害或疾病而需进行的手术; 8、美容手术、矫形手术、义眼或助听器安装、义肢或其他类似设施安装; 9、视力矫正、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口腔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外科整形手术; 10、变性手术; 11、单纯以诊断性检查为目的的手术; 12、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包皮环切术、绝育后复通; 13、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飞行活动(乘民航班机除外)、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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